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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综合新闻

两部门发文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完善汽车能源消耗量公示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

根据《通知》,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轻型汽车产品在销售时粘贴有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以下简称“能耗标识”)。能耗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等应符合《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GB 22757.1-2023)、《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GB 22757.2-2023)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他场所使用能耗标识时,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通知》要求,能耗标识标注要有企业标志、能源消耗量扩展信息、备案号和启用日期。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汉字标注;如采用汉字标注,须与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行业平均水平或试验结果标注特殊场景下的能源消耗量或续驶里程。若标注试验结果,燃油汽车特殊场景下燃料消耗量标注值应不低于试验值;纯电动汽车特殊场景下续驶里程标注值应不高于试验值。企业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填报能耗标识数据后,取得相应备案号。启用日期为在“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中的备案日期。其他内容的标注按GB 22757.1-2023、GB 22757.2-2023要求执行。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能耗标识中“其他信息”填写相关补充信息。

《通知》还指出,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通知》发布或者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备案”系统填报相关车型能耗标识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查询”网站发布汽车能源消耗量信息。已备案能耗标识数据如发生变化,按新增能耗标识处理,企业需及时填报备案。对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车型,企业应及时申请作废相关能耗标识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中国汽车能源消耗量查询网站”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车辆技术水平、能源消耗量发展趋势等情况,委托行业机构对能源消耗量领跑值、特殊场景能源消耗量的行业水平和预估燃料价格等信息进行研究并适时更新发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跃 文)

2024-07-26 1 1 中国电子报 content_10920.html 1 两部门发文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