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了《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通知》提出,各地应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审核标准,根据申报单位运营和服务情况,择优推荐。被推荐的小微企业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服务有质量、运营有特色、产业有导向,能够在全省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是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扩大政策宣传面,推动各项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内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三是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小微企业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调研,及时反映小微企业问题诉求。
《通知》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4个,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 (布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