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8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于5月26日—29日在贵阳举行,此次大会以“数化万物,智在融合”为主题,围绕大数据技术创新与最新成果,探寻大数据发展的时代变革,打造高端专业的大数据交流交易服务平台。博览会同期举办多场论坛、高端对话等系列活动。本报梳理此次会议部分精彩观点,以飨读者。
随着大数据的价值和潜能为全社会所认知、关注,大批的企业、开源基金以及风险投资纷纷进入大数据领域。到2017年,随着领域应用不断深入,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的地位也日益凸显。数据质量、数据安全、隐私保护、流通管控、共享开放等问题日益受到高度关注,大数据治理成为产业生态系统的一个新的热点。
大数据治理仍存缺陷
近年来,各界学者纷纷开展了大数据治理研究和实践,已经看到不少成功的经验。比如,在国家及政府层面,围绕促进数据共享开放、保障数据安全和保护公民隐私等方面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有很多针对企业组织、机构如何改善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的模型陆续出现;技术上,面向数据质量保证的方法与技术,促进数据互操作的技术和规范标准,有很多研究成果,特别是近几年,数据质量、方法和工具受到了广泛关注。
然而,分析当前现状,我们也看到大数据治理还存在若干问题和不足。
第一,大数据治理概念比较狭义。大都以企业或组织为对象,仅仅是从一个企业或组织的角度来考虑大数据治理相关问题。然而,目前的现状是,多元数据的聚集和跨组织、跨领域数据深度融合挖掘,才是展现大数据价值的前提。在价值的驱动下,各界普遍存在着对突破数据的组织边界进行流动的需求。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数据开通流通技术以及相关渠道逐步建立和完善,已经出现数据跨组织流动的现象,而且呈现日益普遍的趋势。这就需要大数据治理突破企业或组织编写,应从行业内到跨行业,从区域内到跨区域,从全国乃至到全球多个层次进行考虑。
第二,对大数据治理内涵的理解还没有形成共识。不同的研究者、不同的组织机构,从组织业务和管理流程设计、信息治理规则、数据管理应用等不同视角都在尝试给出治理的不同定义。有的人认为大数据治理就是IT治理的延伸,是它的一部分;有的人认为大数据治理需要独立于IT治理,是数据管理的延伸;有的着重于大数据相关制度优化、隐私保护和数据变现政策。
第三,大数据治理相关的研究实践多条线索并行,关联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不足。比如,在国家层面,政策法规和法律制定等较少被学者纳入大数据治理视角。数据作为一种资产的地位还没有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确立,这就给它的流通带来很大影响。大数据的管理已经有不少可用的技术与产品,但是缺少多层级管理的体制和高效管理机制,怎样有效结合相关技术和标准规范,建立大数据共享开放环境仍然在探索之中。除了不断完善相关技术应对各种安全问题、新兴攻击和挑战之外,企业安全保障制度、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和国家通过法律确定的强制手段方面还需要完善。
全面系统考虑大数据治理
我认为需要构建一个大数据的治理体系。大数据治理体系必须要跳出单个组织的边界,从营造国家大数据产业发展环境的视角来进行全面和系统化的考虑。
我理解有四个方面主要内容,一是数据资产地位的确立,二是数据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三是促进数据共享和开放,四是要保障数据安全。这四大方面内容涉及每一个组织层面,是一个多层级的事情,具体的手段可以通过制度的建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定,大量的应用实践,以及相应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
从政府层面,我们需要明确数据的资产地位,在法律法规的层面确立它的资产地位,从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兼顾现状并看到未来的发展,建立适合国情的、良好的数据管控体制和相应的管理机制。我们也需要促进共享开放,需要制定促进数据共享开放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实现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共享,规范市场主体间的数据流通和交易,建设政府主导的数据开放平台,促进政务数据和行业数据的融合应用。同时,要出台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国家、组织和个人的数据安全。
从行业层面,需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框架的约束之下,考虑本行业中企业的共同利益和长效发展,构建相应的行业大数据的治理规则,建立规范行业数据管理的组织机构,制定行业内的数据管控制度,制定行业内数据共享和开放的规则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数据规范,构建行业内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本行业的企业提供数据服务,促进行业内数据的融合应用,制定行业内数据安全保障制度,确保行业内每一个成员单位的数据安全、权益以及相应的商业秘密。
从组织层面,每一个组织都需要考虑通过组织内部的规章,把数据确定为它的核心资产,这样才能有效地管理和应用,提升企业对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也需要促进企业内部的数据共享。特别是很多大企业,大到一定程度后,企业内部的数据孤岛越来越多,需要加强对外的数据流通和交换,这是一个商业行为,要充分盘活大家掌握的数据的价值。在安全隐私保护上,企业既要保护自身的数据安全,还要保护客户的数据安全和客户的隐私信息,所以任务也是很重的。
在以上三个层面如何发挥作用?在国家或者政府层面,需要制定大数据上位法来指导和监管行业和组织层面的大数据治理。行业层面,通过行业自治模式,在自愿原则下形成行业联盟,在国家法规政策指导下,制定行规行约,以及各类标准,监管企业行为,同时也积极向政府传达行业的共同需求。每一个单位和每一个企业要在国家和行业框架下确立自己的目标,优化对大数据资源管理,将大数据带来的利益最大化,并为行业和国家大数据发展不断贡献自己的成功案例,这三个环节是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的,是一个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三个层次。
大数据治理体系建设是我们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的重要保障,是发挥大数据作用,做大做强大数据产业的重要因素,也是关键基础。当前还处于发展雏形阶段,分层次、多维度推进大数据治理体系建设仍然任重道远,需要各界的共同努力。